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 (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活動中主動接受案件當事人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各級法院實行廉政監督卡和廉政回訪等制度,主動接受案件當事人對審判、執行活動的監督。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在本院訴訟服務大廳、立案大廳、派出人民法庭等場所公佈人民法院的紀律作風規定、舉報受理電話和舉報受理網址。在案件立案、審理和執行程序中,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將立案審查結果、訴訟保全、程序變更、執行措施實施、執行財產查控等關鍵節點信息主動告知案件當事人。案件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瞭解辦案進度的,人民法院的案件承辦部門及辦案人員應當告知。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的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在向案件當事人送達相關案件受理法律文書時,向案件當事人發送廉政監督卡。案件當事人也可以根據需要到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立案大廳、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領取廉政監督卡。為了便於案件當事人監督,最高法院在廉政監督卡上列舉了18種違紀違規行為,供案件當事人在行使監督權時參考。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院每年辦案總數的一定比例,從當年審結或者執結的案件中隨機抽取部分案件進行廉政回訪,同時,還應當對社會廣泛關註、案件當事人反映存在違反廉政作風問題以及其他有必要進行回訪的案件進行回訪。廉政回訪可以採取約談回訪、上門回訪、電話回訪、信函回訪等方式進行。
      規定明確,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對案件當事人在廉政監督卡和廉政回訪中提出的監督意見及時進行處置,並將處置結果適時反饋給提出意見的案件當事人。  (原標題: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主動接受案件當事人監督”規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bxkmc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